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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务支出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以下统称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我校公务卡开户银行为娄底市工商银行兴城支行)申请开立,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为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条公务消费须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我校教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一人一卡,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七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教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以部门为单位整理汇总后,交计财处。
(二)计财处对教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工商银行。
(三)工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四)教职工个人到工商银行凭身份证领取。
第八条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消费后还款,须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持卡人调离、停薪、退休时,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九条持卡人调离学校或退休,人事处应即时将信息通知计财处,计财处及时通知发卡行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