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湖南省教育工委《关于评选表彰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238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此次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湖南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机构管理人员。
(三)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锐意改革,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奖励方式
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省教育工会联合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并记二等功。
四、推荐名额
学校组织评选,择优推荐上报1名人选。
五、推荐、申报要求
(一)推荐人选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要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班主任、学生辅导员、任课教师等人员。教授、副教授参加评选,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二)推荐人选的评选要特别强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六、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推评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系(部)组织推荐,每系(部)限推荐1人,各系(部)被推荐人员务必于2012年6月29日下午6:00前将《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2)、《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1份)(见附件3)报送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