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省本级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核发经办流程的通知
省直参保单位:
此轮机构改革中,省本级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职能由省机关事保中心调整至厅职工养老保险处,为做好职能调整后省本级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发工作,现就具体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初审
用人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和单位填写并盖章(暂不需本人签字)视同缴费年限初审表在厅职工养老保险处进行初审。
(一)办理时间。每月的10日至25日。
(二)办理地点。省人社厅综合楼826。
(三)必备资料。1、退休人员档案;2、视同缴费年限初审表(表样见附件,初审表采用审核表表样,一式两份)。
(四)相关要求。1、相关资料齐全;2、退休人员档案应按规定整理装订,对重点材料进行标识,如招工表、应征入伍表等;3、用人单位按相关要求将视同缴费年限初审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按上述要求准备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
初审通过后,单位按照初审表填写审核表,经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在厅职工养老处进行审核。
(一)办理时间。每月的10日至25日。
(二)办理地点。省人社厅综合楼826。
(三)必备资料。1、厅养老处已审核并盖章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初审表;2、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表样见附件,一式五份)。
(四)相关要求。1、相关资料齐全;2、用人单位按相关要求将退休人员签字、盖章完整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按初审表填写;3、初审要求补缴的,审核时应提供缴费单(或复印件)。未按上述要求准备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退休备案审批
审核通过后,单位于参保人员退休当月在厅工资福利处办理退休备案审批手续,其中不需在厅工资福利处进行退休备案审批的单位,继续按原规定做好退休审批工作。
(一)办理时间。每月的15日至20日。
(二)办理地点。省人社厅综合楼805。
(三)必备资料。1、厅养老处审核通过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2、按原要求携带相关材料。
(四)相关要求。1、相关资料齐全;2、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签字盖章完整;3、退休审批备案表填写完整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未按上述要求准备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基本养老金核发
退休备案审批后,及时在省机关事保中心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发。
(一)办理时间。每月12日至月底。
(二)办理地点。省人社厅综合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区待遇科经办窗口(因目前经办服务区正在改造,经办窗口暂时设在附属楼211室)。
(三)必备资料。1、用人单位持已盖章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四份);2、《退休备案表》原件(一份);3、连同基本养老金计发所需的其他异动资料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发。
五、其他说明
请用人单位按上述时间及时办理相关工作,如因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导致基本养老金核发延误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