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工作者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面上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也接受社会捐赠。
第四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面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面上项目是省自然科学基金重要组成部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
(一)面上项目申请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5周岁;
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③为依托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④在职研究生申请项目必须有导师推荐,并明确申报项目与其主攻方向的关系。
(二)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32周岁;
②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③为依托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三)其他申请者的要求参照《规定》第六条执行。
所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七条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具体申报时间和受理方式按省科技厅统一申报、集中受理要求进行。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省基金办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等联合参加省基金面上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承担省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部委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目者,自结题年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面上项目的评审,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按基金办初审(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学科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省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第十二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省基金办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或网上评议(匿名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至少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省基金办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每个学科按照同行评议的平均分数从高到低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记名投票。提请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在学科组评审会上,基金办负责人须向评审专家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优秀面上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均实行答辩制。评审专家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四条省基金面上项目强调绩效挂钩,曾获得省基金各类项目资助且结题评为优秀者,再次申请的面上项目进入学科组后,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省基金办可提请学科组评审专家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五条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评审组成员个人可署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查通过后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项目,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七条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评议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资助项目合同书》进行审核、盖章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基金办,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基金办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 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省基金办审批。
(一)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报省基金办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项目组主要成员(指课题组成员前两位)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青年基金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将项目委托他人代理完成。
第二十三条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四条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面上项目,必须按《规定》要求结题。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面上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以便其他科研工作者借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省基金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
第二十七条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省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科学不端行为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