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6号)等要求,我厅决定从2016年起启动实施全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并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与时间
二、评价组织与实施
全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要求,采取由省教育厅主导、专家组织主持、高等学校参与的方式实施。
1.省教育厅主导。为切实加强专业评估的领导,成立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由厅长担任组长,分管高等教育工作的副厅长任副组长,高等教育处、财务建设处、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纪检组、工委宣传部、信息化办和省教科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管理、制度设计、重大决策和监督实施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联络协调,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处,由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专家组织主持。组建三支专家队伍,承担专业综合评价实施的具体事务:一是成立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建设与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全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的研究、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和实施统筹等工作,制定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性指标体系。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及联系机构,秘书处设在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二是成立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专业建设与评价的专家组织,在省教育厅领导下承担相关专业(类)评价的具体方案设计和实施等工作。三是成立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开发及技术支撑团队,开发本科专业信息填报系统、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系统、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信息公示系统,并负责技术服务等工作。
3.高等学校参与。高校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组织校内数据收集整理并审核,向本科专业信息填报系统上传专业办学数据,根据专家对数据审核意见提供说明和补充数据。被评价专业所在高校派专家共同参与制定专业(类)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参与具体评价工作。
三、评价有关要求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任务,要明确专业评价负责机构和人员,积极动员师生参与专业评价工作。
2.要将专业评价与专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科学配置专业教学资源,建立和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3.各高校于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本科专业是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建立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制度,是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动高校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价目的
实施专业综合评价的目的是要引导高校建立专业建设和调整的自律机制,优化专业结构,强化专业内涵建设,培育专业办学特色,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专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开展专业综合评价,使领导精力、师资力量、资源配置、经费安排向教学集聚,进一步巩固本科教学在学校工作的基础地位。
二、基本原则
1.科学性。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方式的选择、评价工作的开展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考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自身所固有的特点,切实推动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客观性。实施专业综合评价,在若干个反映专业办学状态的指标中,选取具有代表性且可重复验证的指标,设计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函数,客观反映专业改革和建设的真实状态。
3.简易性。开展专业综合评价,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主要通过网络采集、汇总、分析数据,以专家不进校的方式进行,简化评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普遍性。各本科专业(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按照院校“共同参与”和评价内容“共同可接受”的原则确定。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
1.评价内容。根据专业评价的目的,遵循人才培养客观规律,结合本科专业教育教学实际,以学生和教师为重点,选取专业建设中具有可重复验证的核心内容作为评价内容,并由此构建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性指标体系。各专业(类)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在通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充实,形成既符合通用性评价要求又体现本专业(类)特点的评价内容及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2.评价方法。原则上专家不进校,采取网络评价的方式进行。各高校将参评的专业相关数据和材料,统一上传至专业信息填报系统。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借助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系统,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通用性与专业性结合、体现专业差异的方式,逐项完成直接计算、间接计算、定性评价赋分后,统计出各专业的评分结果。网络评价过程中对数据和材料有疑义的,可组织专家进校现场核查。
四、工作程序
1.成立参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省教育厅根据专业布点情况明确评价专业或专业类,并组建相应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具体组建方案另行通知)。
2.研究制定各专业(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办学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专业(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专业数据填报和采集(另行发文通知)。
4.材料公示。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参评专业相关评价材料在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5.材料核查与定性指标评审。由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各相关高校推荐评审专家,聘请专家对定量及定性指标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对定性指标进行评审。具体工作由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6.数据核实确认。对专家定量数据审核结果,请有关高校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和确认(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五、评价结果公布和使用
1.在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信息公示系统公布各专业办学基本信息、专业评价结果。
2.省教育厅将专业评价结果作为专业设置宏观调控、优势特色专业遴选、招生计划调节、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专业评价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对评价结果差、办学条件不足的专业,省教育厅将要求学校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专业办学水平。